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装修老板“跑路”法院适用《民法典》明是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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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赏金船长2020年11月,青年小王(化名)在寿县某小区购买一套房屋后,与合肥某装饰公司签订了《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》一份,双方协商确定工程预算总价款为160000元,同时对施工面积、工期、付款方式、违约责任都做了具体约定。小王按照合同要求陆续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小飞汇款80000元。合肥某装饰公司在前期做了一些施工后,无故推迟施工进度,后期干脆与小王玩起了“失踪”。小王无奈起诉至本院,要求解除合同,返还装修款8000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其一:该装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应合法有效;其二,公司收到小王汇款后,虽前期进场有一部分装修工程量,但中后期其处于失联状态,因工期拖延以至于完全停工,故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,故小王请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支持。另外,小王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对已施工部分工程量造价进行评估鉴定,后经第三方公司鉴定结果为38070.8元。故一审判决:解除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,合肥某装饰公司向小王返还装修款41929.2元、违约金24000元,并支付相应评估费。